刑事訴訟法全文最新版自2018年修訂以后至今就沒有改變了,從該法案頒布以來,隨著社會時代的進步及變化,前后總共修改了三次,站在人民的角度出發,更加貼近了民心。
我國的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解決被追訴者刑事責任問題的活動。
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形式不同,訴訟活動可以具體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部分。其中,刑事訴訟是指審判機關(人民法院)、檢察機關(人民檢察院)和偵查機關(公安機關含國家安全機關等)在當事人以及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決被追訴者刑事責任問題的訴訟活動。
刑法的訴訟時效具體是,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1、案件性質不同:行政訴訟解決的是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的行政爭議;民事訴訟解決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爭議;刑事訴訟解決的是被告人的犯罪和刑罰問題。
2、提起訴訟的主體不同:行政訴訟由行政相對人,利害關系人提起,行政主體沒有起訴權和反訴權;民事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有權提起,并互有反訴權;刑事訴訟自訴案件由受害人提起,公訴案件由檢察機關代表國家提起。
3、起訴的先行條件不同:行政訴訟要求存在某個行政行為為現行條件;民事訴訟不需要現行條件;刑事訴訟要求被告涉嫌犯罪為前提。
4、舉證責任不同:行政訴訟就具體行為是否合法由被告負舉證責任,行政賠償訴訟由原告負舉證責任;“民事爭議當事人對自己的民事權益主張負舉證責任,不能證明自己主張成立的,承擔相應的敗訴責任”;刑事訴訟就犯罪構成由檢察機關或自訴人負舉證責任。
5、使用調解不同:行政訴訟除行政賠償訴訟以外不適用調解,法院在訴訟中不得調解當事人雙方爭議,也不得以調解結案;民事訴訟中調解是一項基本原則,法院既可以調解的方式進行審理,也可以調解的方式結案,刑事訴訟中的調解主要針對自訴案件及附帶民事訴訟就定罪量刑問題不適用。
第八十二條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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