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政機關公文格式國家標準是由國家專門負責的部門檢驗過后的專業文件,此軟件適合黨政機關內部相關會議或決定而使用的,內部的多種選項與設定也相當詳細,非常實用。
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的關于黨政機關公文通用紙張、排版和印制裝訂要求、公文格式各要素編排規則等的國家標準,是黨政機關公文規范化的重要依據,適用于各級黨政機關制發的公文。其他機關和單位的公文可以參照執行。
《黨政機關公文格式》國家標準按照《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這些年來黨政機關公文格式的實際應用,對公文用紙、印刷裝訂、格式要素、式樣等作出了具體規定。特別是將黨政機關公文用紙統一為國際標準A4型,首次統一了黨政機關公文格式要素的編排規則,使黨政機關公文的表現形式更加規范。該標準的實施,有利于進一步提高各級黨政機關公文制作水平和質量,有力推動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實現科學化、規范化。
第一條.為了適應中國共產黨機關和國家行政機關(以下簡稱黨政機關.工作需要,推進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各級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
第三條.黨政機關公文是黨政機關實施領導、履行職能、處理公務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規范體式的文書,是傳達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公布法規和規章,指導、布置和商洽工作,請示和答復問題,報告、通報和交流情況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條.公文處理工作是指公文擬制、辦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關聯、銜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條.公文處理工作應當堅持實事求是、準確規范、精簡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則。
第六條.各級黨政機關應當高度重視公文處理工作,加強組織領導,強化隊伍建設,設立文秘部門或者由專人負責公文處理工作。
第七條.各級黨政機關辦公廳(室.主管本機關的公文處理工作,并對下級機關的公文處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督促檢查。
公文種類主要有
一.決議。適用于會議討論通過的重大決策事項。
二.決定。適用于對重要事項作出決策和部署、獎懲有關單位和人員、變更或者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事項。
三.命令(令.。適用于公布行政法規和規章、宣布施行重大強制性措施、批準授予和晉升銜級、嘉獎有關單位和人員。
四.公報。適用于公布重要決定或者重大事項。
五.公告。適用于向國內外宣布重要事項或者法定事項。
六.通告。適用于在一定范圍內公布應當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項。
七.意見。適用于對重要問題提出見解和處理辦法。
八.通知。適用于發布、傳達要求下級機關執行和有關單位周知或者執行的事項,批轉、轉發公文。
九.通報。適用于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傳達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況。
十.報告。適用于向上級機關匯報工作、反映情況,回復上級機關的詢問。
十一.請示。適用于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批準。
十二.批復。適用于答復下級機關請示事項。
十三.議案。適用于各級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請審議事項。
十四.函。適用于不相隸屬機關之間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請求批準和答復審批事項。
十五.紀要。適用于記載會議主要情況和議定事項。
一.份號。公文印制份數的順序號。涉密公文應當標注份號。
二.密級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級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應當根據涉密程度分別標注“絕密”“機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三.緊急程度。公文送達和辦理的時限要求。根據緊急程度,緊急公文應當分別標注“特急”“加急”,電報應當分別標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發文機關標志。由發文機關全稱或者規范化簡稱加“文件”二字組成,也可以使用發文機關全稱或者規范化簡稱。聯合行文時,發文機關標志可以并用聯合發文機關名稱,也可以單獨用主辦機關名稱。
五.發文字號。由發文機關代字、年份、發文順序號組成。聯合行文時,使用主辦機關的發文字號。
六.簽發人。上行文應當標注簽發人姓名。
七.標題。由發文機關名稱、事由和文種組成。
八.主送機關。公文的主要受理機關,應當使用機關全稱、規范化簡稱或者同類型機關統稱。
九.正文。公文的主體,用來表述公文的內容。
十.附件說明。公文附件的順序號和名稱。
十一.發文機關署名。署發文機關全稱或者規范化簡稱。
十二.成文日期。署會議通過或者發文機關負責人簽發的日期。聯合行文時,署最后簽發機關負責人簽發的日期。
十三.印章。公文中有發文機關署名的,應當加蓋發文機關印章,并與署名機關相符。有特定發文機關標志的普發性公文和電報可以不加蓋印章。
十四.附注。公文印發傳達范圍等需要說明的事項。
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說明、補充或者參考資料。
十六.抄送機關。除主送機關外需要執行或者知曉公文內容的其他機關,應當使用機關全稱、規范化簡稱或者同類型機關統稱。
十七.印發機關和印發日期。公文的送印機關和送印日期。
十八.頁碼。公文頁數順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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